如何推动《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落地实施?

  • 更新时间:2023-02-10 08: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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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二阶段会议,中国作为主席国,成功推动大会达成包括《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在内的一系列成果文件。“框架”的达成凝聚了各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合力,是继“爱知目标”之后,全球再次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明确了方向、目标、措施和路径。今年我国将根据“框架”及时修订与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推动“框架”落地实施。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涉及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诸多部门,各部门近年来制定出台了许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政策和规划。因此,笔者认为,在更新完善《行动计划》时,需加强与各部门重要政策和规划的协调,推动“框架”和国内政策行动同步更新、协同增效。

我国近年来发布的很多政策和规划文件已经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融入其中,一些规划目标和举措比“框架”更为细化和具体。例如,“框架”行动目标1提出在空间规划中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而我国在201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治……保护生态屏障,构建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同时,针对一些“框架”提出的行动目标,我国已经制定了具体操作措施。例如,“框架”行动目标15提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监测和披露其生物多样性风险,逐步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增加有利影响。而我国于2021年由36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24家外资银行及国际组织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宣示》,围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金融支持,提出了强化“生物多样性风控”、加大“生物多样性投资与创新”、做好“生物多样性披露”等倡议,相关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更新《行动计划》过程中,要加强与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将已经发布实施、相较于“框架”更为细化和可操作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其中。

当然,“框架”提出的一些量化目标,与我国相关政策文件中的表述,还存在衔接不够问题。例如,“框架”行动目标2和目标3分别提出在2030年前,有效恢复至少30%的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区域,有效保护至少30%的陆海区域。而我国提出到2035 年,大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有效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等目标指标。此外,我国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30%以上的陆地面积、近30%的近岸海域和37%的大陆岸线纳入管控范围,但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公约提出的“其他有效的基于区域的保护措施”,尚不明确。因此,我国的实践和规划目标,与“框架”的提法还需加强协调。

再例如,“框架”的行动目标6和目标7分别提出,到2030年,降低外来入侵物种的引进入定居率至少50%,减少至少一半流失到环境中的过量养分以及使用农药和剧毒化学品的风险等。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系统构建了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的工作机制,但缺乏相应的定量目标。

基于此,笔者建议,对于与“框架”相比不够具体的目标任务,要推动《行动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划同步更新,加强与“框架”的衔接。

此外,在更新《行动计划》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各部门的“主流化”水平,推动各部门形成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合力,为中国落地实施“框架”提供有力支撑。

编辑:李莹

转自:中国环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