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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河北规范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办法》提出,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情况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体系创建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企业可以依据《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标准执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划分与评定》(DB13/T2969),开展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定级。省应急管理厅和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定级部门(以下简称定级部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行业监管处(科)室具体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定级部门应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为标准化定级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流程、风险情况和职责分工,建立职责明确、可操作、可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及风险辨识精准、管控措施有效的双重预防机制并推进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企业应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其中,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当在开始创建时告知行业监管处(科)室,在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应向行业监管处(科)室报告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行业监管处(科)室根据企业报告的情况提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申请定级的企业,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办法》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二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二级企业不纳入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二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各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办法》提出,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三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并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由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评定标准和要求,参照本办法开展考评。
转自:河北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