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割一小块,用以支持社会组织持续开展公益诉讼?

  • 更新时间:2022-10-13 15: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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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物流运输企业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造成大气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后面对的是支付180.24万元,用以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及污染环境开始到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环境功能。

历时两年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昌邑石化违法销售不合格柴油案公益诉讼案近日胜诉。

公益诉讼胜诉不等于万事大吉,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比如:生态损害修复资金使用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大笔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双重处罚是否加重了企业负担?针对此案所反映的现实问题,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于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一审判决的时候,中国绿发会作为原告提出了好几个请求,一个是环境修复的费用是最终认定的,按照判决这笔钱应该是交到国库当中,‍‍如何能保证这笔费用专款专用?

马勇:应该说依照法律的规定,我们作为原告方提起公益诉讼,‍‍最终这个案件的执行,我们当然负有监督的义务。‍‍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一环节有待于加强规范。目前来说,关于这笔费用的归属使用和监管这一块的法律规定,‍‍特别是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说,对这一块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是这样理解的,‍‍可能它也是一个双刃剑,‍‍一个就是正向的好的方面来讲,有利于各地去探索‍‍不同的实践,不同的方式。‍‍当然在合法的情况下,能够探索出一条‍‍结合中国实际的具有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资金‍‍监管机制,希望各地在实践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最终把它归纳成为一个便于全国推广的方式。

这几年的环境公益诉讼积累下来大量的补偿资金,‍‍如果这些资金不能及时支持和支撑治理和修复模式和经验,‍‍长此以往,大家可能会对公益诉讼的提起产生疑问或者质疑,如果公益诉讼的提起对环境真正修复未起到作用,环境没有得到切实改善,没有解决实质问题,也可能会影响‍‍社会组织的积极性。环境修复的费用上缴国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也应该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按照法律规定,‍‍除了用于治理和修复之外,社会组织也可以申请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继续开展公益诉讼,但是这项业务现在几乎没有得到执行。这个时候,是不是应该调整策略,允许让社会组织去申请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持续性的开展公益诉讼,‍‍以便于这笔资金真正发挥它激励支持的作用。

相较于以前提起的诉讼,中国绿发会的这次公益诉讼是比较有特点的,就机动车尾气治理的领域来说,这是一个创新的诉讼。生产的企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销售给了‍‍物流企业,物流企业使用油品后,我们推定它产生了负面的效应,应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很好的支撑,‍‍生产企业应该从源头规范生产经营模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去生产销售,否则的话就要承担‍‍违法的代价。这实际上就是把管理端口前移,这是很重要的一项探索。

记者:行政处罚已经对这个企业处罚了2300多万,这里面是不是已经包含了环境修复或者治理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不会让一些企业感觉对他们形成了双重的处罚?

马勇: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往大里说,这就是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我们之所以要这样去做,就是要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过去我们讲,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的环境违法行为,就是因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所以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就是由第三方来提起对他的民事索赔。‍‍刚才您讲到这个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他的行政处罚,‍‍是对他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判定,这个处罚不会包含对环境治理修复的费用,‍‍因为环境治理和修复的费用它是一个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付费,‍‍你破坏的,当然这个责任就需要你来承担。‍‍除了承担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双重乃至多重的法律责任的叠加,这样就使得企业他不敢‍‍或者不愿意去违法,这也就达到了制定制度的目的。

编辑:张聪

转自:中国环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