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标准收紧,帮扶措施要跟上

  • 更新时间:2026-06-10 15: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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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一家颜料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的外排生产废水COD严重超标。这家企业在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是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OD排放限值为500mg/L。当地为适应化工行业发展需要、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在2020年出台了更为严格的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COD排放限值为70mg/L。因此,这家企业在2024年因新增建设项目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新排污许可证中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变更为地方标准。但是,企业自建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是按照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理后COD排放浓度长期保持在120mg/L左右,很难达到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最终,这家企业因COD排放超标被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处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一致时,应优先执行更为严格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一旦某地出台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那么这一地区的排污单位必须执行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

但笔者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并正式施行后,存在超标排放的隐患。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助力企业合法合规排污。

加强新标准宣贯,主动开展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由于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执法的要求,绝大多数排污单位认为只要符合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排放限值就可以了。实际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施行后,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了变化。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污单位需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变更时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加之部分排污单位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施行并不了解,导致排污单位依旧按照旧标准进行排放。

笔者认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要加强宣贯工作,主动联系排污单位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让排污单位清楚应该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加强业务指导,帮扶企业达标排放。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施行后,新建项目均按照新的排放限值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大多满足要求。但在此之前建成的项目,为满足新的排放限值要求,需要对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处理工艺进行改造或升级。

对此,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主动帮扶排污单位提高治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对主动改造和升级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或政策扶持。同时,针对受场地、资金等方面限制,污染防治设施不便改造和升级的企业,各地还可结合清洁化改造、原料替代、工艺革新等工作,帮扶排污单位从整个生产环节来减少污染物产生。

前文提到的颜料企业生产废水在厂区经过处理后,通过管道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为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厂的处置效率,当地要求,企业废水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其中,COD排放限值为70mg/L。同时,根据此地方标准的规定,企业废水间接排放进入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其间接排放限值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即可。工业废水处理厂会进一步对废水进行处理,从而实现达标排放。也就是说,如果排污单位接入的是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就不会出现超标排放的违法风险。因此,各地如遇到确实难以满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考虑新建一批集中式工业污染物处理厂,帮助企业解决工业废水处理难题。

文章转自:中国环境网